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訴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即 顏政忠
- 原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理賠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0 年3 月9 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9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