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5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4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名彥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447 號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3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陳名彥係於民國(下同)100 年6 月20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0 年7 月28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命補正之裁定,已於100 年10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被告迄今未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