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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中和蔡國卿邱永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4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名彥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447 號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3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陳名彥係於民國(下同)100 年6 月20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0 年7 月28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命補正之裁定,已於100 年10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被告迄今未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一、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邱永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5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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