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7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8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玉雯 (民國66年1月13日生)
- 指定辯護人
- 林易玫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7 日第二審判決,於101 年8 月20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係由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其上訴係本於代理權之作用,並非獨立之上訴,故其上訴應以被告之名義行之,且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故其上訴狀應由被告本人簽名或蓋章,因被告鄭玉雯本人未在上訴狀簽名或蓋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至本院在101年8月20日之「刑事上訴狀」簽名蓋章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