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9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97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94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敏雄
- 選任辯護人
- 陳豐裕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億成
- 選任辯護人
- 陳建誌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進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8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起訴案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57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7224 』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所宣示之100 年度上訴字第397、394 號判決之案由欄有主文所示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