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7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吟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吟霞因妨害性自主等拾壹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玖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張吟霞因妨害性自主等11罪,經本院先後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 至9 所示之宣告刑及減得之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 月;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4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