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48號
- 上訴人
- 郭秀霞
- 被上訴人
- 周登堂(原名周博士)
- 訴訟代理人
- 郭憲彰律師
一、原判決以被上訴人周登堂刑事被訴共同詐欺部分業經不另為無罪判決,因而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固非無見。惟查,被上訴人所犯非法多層次傳銷部分,就上訴人部分,則經論處罪刑在卷,有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刑事判決可稽。從而,上訴人自為被上訴人此部分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依諸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其自得對被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判決以上開事由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難謂有據,先此敘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