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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曾永宗任森銓鍾宗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4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明俊
選任辯護人
王家鈺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俊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明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9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12月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 年12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麗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50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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