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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李炫德徐美麗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8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玉雯 (民國66年1月13日生)
指定辯護人
林易玫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7 日第二審判決,於101 年8 月20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係由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其上訴係本於代理權之作用,並非獨立之上訴,故其上訴應以被告之名義行之,且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故其上訴狀應由被告本人簽名或蓋章,因被告鄭玉雯本人未在上訴狀簽名或蓋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至本院在101年8月20日之「刑事上訴狀」簽名蓋章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76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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