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9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勇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勇志因詐欺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陳勇志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固先曾執行易科罰金,因屬得併罰數罪中部分宣告刑之執行,僅應予扣除,尚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