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76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簡榮燿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簡榮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張簡榮燿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張簡榮燿業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6 月5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