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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中和林水城邱永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伍耀宏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33號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70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 項、第2 項、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伍耀宏經原審論以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陳稱略以:被告已自白犯行,且僅以其所有之鑰匙嘗試可否發動機車引擎,未使用其他工具行竊,並考量被告僅能以建築粗工為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無法賠償被害人之損失,請能審酌上開情狀,從輕量刑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情形,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邱永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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