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德弘
- 指定辯護人
- 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062號中華民國101 年1 月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7909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德弘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德弘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 年2 月3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 年5 月2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5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