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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2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蕭權閔吳進寶王憲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2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裕耀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604 號中華民國100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67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1 年1 月28日收受原法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101 年2 月16日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王憲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富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2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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