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3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5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文義
- 選任辯護人
- 李錦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文義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文義前經本院認其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8 款反覆實施同一竊盜、恐嚇取財之虞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 年4 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 年7 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