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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再字第2號

頂替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周賢銳曾逸誠洪碩垣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方俊忠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許惠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頂替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 年度再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之上訴制度,係以受有不利判決之被告,為自己之利益上訴請求上級法院救濟而設。故被告不得為自己之不利益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方俊忠所涉殺人未遂罪案件(101 再字第1 號)、頂替罪案件(101 再字第2 號),經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後,被告具狀載明上開二案之案號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然被告所涉之頂替罪(101 再字第2 號)為「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本院就被告所涉頂替罪部分係判決被告無罪。為此,被告就該頂替罪案件(即101 再字第2號)應不得上訴第三審。茲上訴人就頂替罪部分提起上訴,顯違上開規定。稽諸首開說明,仍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慧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頂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