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4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品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品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十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品宏因犯如附表所示12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 、2 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附表編號3 、4 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5 至12部分曾定應執行刑2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