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永生
上列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2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所載「受刑人陳志強因犯如附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更正為「受刑人梁永生因犯如附表竊盜等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69 號裁定理由欄一將「受刑人梁永生因犯如附表竊盜等罪」,誤載為「受刑人陳志強因犯如附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顯係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