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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周賢銳洪碩垣曾逸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梁永生

上列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2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所載「受刑人陳志強因犯如附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更正為「受刑人梁永生因犯如附表竊盜等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69 號裁定理由欄一將「受刑人梁永生因犯如附表竊盜等罪」,誤載為「受刑人陳志強因犯如附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顯係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曾逸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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