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32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榮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榮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就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榮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係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其中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受刑人黃榮吉就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受褫奪公權8 年之宣告,依法刑第51條第10款前段規定,應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