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5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俊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俊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受刑人李俊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 至2 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月;編號3 至10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8 月,褫奪公權8 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