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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莊秋桃范惠瑩田平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7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繼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繼宗因詐欺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黃繼宗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4 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4 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田平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7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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