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82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鶴鳴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鶴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鍾鶴鳴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6 年8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900 元(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又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41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900 元(銀元300 元)折算1 日,嗣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13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 年6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 年10月1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無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