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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莊飛宗邱明弘蔡廣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德弘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062號中華民國101 年1 月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7909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德弘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德弘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 年2 月3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 年5 月2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5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蔡廣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耀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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