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3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莊飛宗蔡廣昇謝宏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5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文義
選任辯護人
李錦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文義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文義前經本院認其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8 款反覆實施同一竊盜、恐嚇取財之虞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 年4 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 年7 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宏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筱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3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