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再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方俊忠
- 選任辯護人
- 洪世崇律師
許惠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頂替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 年度再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之上訴制度,係以受有不利判決之被告,為自己之利益上訴請求上級法院救濟而設。故被告不得為自己之不利益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方俊忠所涉殺人未遂罪案件(101 再字第1 號)、頂替罪案件(101 再字第2 號),經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後,被告具狀載明上開二案之案號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然被告所涉之頂替罪(101 再字第2 號)為「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本院就被告所涉頂替罪部分係判決被告無罪。為此,被告就該頂替罪案件(即101 再字第2號)應不得上訴第三審。茲上訴人就頂替罪部分提起上訴,顯違上開規定。稽諸首開說明,仍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