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5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基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基洋因賭博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邱基洋因賭博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2 部分,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