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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00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李炫德徐美麗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0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許耀升
即被告
郭貞子
共同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法官陳明珠受理本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一號被告許耀升、郭貞子妨害名譽案件,准予迴避。

理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亦即以一般通常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安全客觀原因,非僅出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耀升、郭貞子二人於民國101 年10月1 日行準備程序時經由承審法官陳明珠當庭告知其與案卷內之告訴人優佳學校及校長郭秀勤因小孩就學關係而認識,為此聲請迴避等情。

三、經查:本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一號被告許耀升、郭貞子2 人妨害名譽案件,於101 年10月1 日行準備程序時,經由承審法官陳明珠當庭告知其與告訴人優佳學校及校長郭秀勤因小孩就學關係而認識,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可憑,依首開說明,本院認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0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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