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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翁慶珍李政庭孫啟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德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德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莊德昌(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53 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5039號,認受刑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之程式,而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孫啟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8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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