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8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德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德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莊德昌(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53 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5039號,認受刑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之程式,而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