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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9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莊飛宗謝宏宗邱明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宏因竊盜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受刑人王建宏因竊盜等2 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邱明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9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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