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36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騰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騰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趙騰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 罪,經本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編號5 至7 所示3 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均為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