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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823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張意聰簡志瑩莊松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鶴鳴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鶴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鍾鶴鳴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6 年8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900 元(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又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41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900 元(銀元300 元)折算1 日,嗣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13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 年6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 年10月1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無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莊松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823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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