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8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18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吳侑麟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86號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6日確定判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97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837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8729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侑麟提出本件刑事聲請再審狀,其並未在該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故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程序上有違規定,但此並非不得補正,先此敘明。
㈡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本件並非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再審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規定聲請再審,於法亦有不合,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