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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減字第2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張意聰簡志瑩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瑋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瑋展所犯附表編號3 之公共危險罪,應減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與附表編號1、2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受刑人劉瑋展因犯施用毒品、公共危險等罪,經最高法院、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 之公共危險罪,犯罪日期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之未遂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條第1 項第15款規定相符,此部分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減刑。茲檢察官聲請附表編號3 之公共危險罪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減字第2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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