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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4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李炫德李嘉興李代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0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琪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琪樺因傷害等伍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鄭琪樺因傷害等5 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李代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  │最後事實審法院、判│確定判決法院、案│判決確定│   備註     │
│    │      │        │          │關年度案號      │決日期及案號      │號              │日期    │            │
├──┼───┼────┼─────┼────────┼─────────┼────────┼────┼──────┤
│    │      │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9 │            │
│ 1  │傷害  │有期徒刑│101 年2 月│檢察署101 年度偵│1 年7 月30日之101 │101 年度簡字第33│月4日   │得易科罰金。│
│    │      │2 月    │27日      │字第10261號     │年度簡字第3369號  │69 號           │        │            │
├──┼───┼────┼─────┼────────┼─────────┼────────┼────┼──────┤
│    │恐嚇取│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        │得易科罰金  │
│ 2  │財未遂│有期徒刑│100 年8 月│檢察署101 年度偵│院102 年9 月13日之│分院102 年度上易│102 年9 │編號2 至5 曾│
│    │罪    │5月     │8日       │字第15491號     │102 年度上易字第48│字第480號       │月13日  │定應執行有期│
│    │      │        │          │                │0 號              │                │        │徒刑11月    │
├──┼───┼────┼─────┼────────┼─────────┼────────┼────┼──────┤
│    │      │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        │得易科罰金  │
│ 3  │毀棄損│有期徒刑│100 年8 月│檢察署101 年度偵│院102 年9 月13日之│分院102 年度上易│102 年9 │編號2 至5 曾│
│    │壞    │2月     │8日       │字第15491號     │102 年度上易字第48│字第480號       │月13日  │定應執行有期│
│    │      │        │          │                │0 號              │                │        │徒刑11月    │
├──┼───┼────┼─────┼────────┼─────────┼────────┼────┼──────┤
│    │      │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        │得易科罰金  │
│ 4  │毀棄損│有期徒刑│100 年8 月│檢察署101 年度偵│院102 年9 月13日之│分院102 年度上易│102 年9 │編號2 至5 曾│
│    │壞    │4月     │9日       │字第15491號     │102 年度上易字第48│字第480號       │月13日  │定應執行有期│
│    │      │        │          │                │0 號              │                │        │徒刑11月    │
├──┼───┼────┼─────┼────────┼─────────┼────────┼────┼──────┤
│    │      │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        │得易科罰金  │
│ 5  │妨害自│有期徒刑│100 年8 月│檢察署101 年度偵│院102 年9 月13日之│分院102 年度上易│102 年9 │編號2 至5 曾│
│    │由    │2月     │9日       │字第15491號     │102 年度上易字第48│字第480號       │月13日  │定應執行有期│
│    │      │        │          │                │0 號              │                │        │徒刑11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401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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