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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6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王光照方百正謝宏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秀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秀娟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受刑人徐秀娟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9 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謝宏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彭筱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680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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