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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李炫德李代昌徐美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炎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炎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謝炎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 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4 、5 所示4 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本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徐美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55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