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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66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周賢銳洪碩垣黃建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5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育誠
選任辯護人
黃致穎律師

      林石猛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育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育誠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 年8 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所犯攜帶兇器強盜二罪,甫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在案,因重罪重刑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誘因隨之增加。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02 年8 月3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黃建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66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