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6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5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育誠
- 選任辯護人
- 黃致穎律師
林石猛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育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育誠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 年8 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所犯攜帶兇器強盜二罪,甫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在案,因重罪重刑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誘因隨之增加。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02 年8 月3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