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毒抗字第68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周賢銳洪碩垣黃建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毒抗字第68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陳志豪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7 月9日裁定(102 年度毒聲字第516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㈠現行對施用毒品者之刑事政策,對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毒癮治療方式,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期以恩威並濟方式,使施用毒品者不能心存僥倖,藉此非監禁式治療機會之空窗期再犯,俾達成戒除毒癮之實際效果。據此,檢察官對於施用毒品案件,依法應可選擇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㈡行政院依法授權制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又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第二級毒品戒癮治療作業要點,則未排除施用第二級毒品者,得依上開要點完成戒癮治療。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已於2010年12月10日辦理二級毒品緩起訴計畫簽約,希望有助改善毒品危害。

㈢抗告人和母親同住,父親與弟弟已去世,母親又患有情感疾患及巴金森氏症,其生活起居均由抗告人照料,若需勒戒,母親將無人照料,抗告人非常後悔並已深自檢討。為此,請求撤銷原審裁定,改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2 第2 項及戒癮治療認定標準第6 條、第11條之規定,改裁定不為觀察勒戒,而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云云。

二、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24條第1 項固規定檢察官對施用毒品之被告,得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以排除觀察勒戒規定之適用。但前提乃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2 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始得排除裁定送觀察、勒戒程序之適用。

三、職是,是否先為完成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係屬檢察官之職權,法院並無置喙裁量之權限。而本案檢察官並未依上開規定,對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則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於法自無不合。申言之,檢察官對施用毒品之被告,究竟聲請觀察、勒戒,或先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乃檢察官職權之行使,要不受被告意願之拘束。是抗告意旨主張:檢察官未選擇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有所不當云云,顯有誤會。抗告意旨另以:抗告人已表明日後斷絕接觸毒品之意願,確有悛悔實據,且若令入勒戒處所,其母親將無人照料云云,惟此均核與是否依法送觀察、勒戒無涉,不能以此作為卸免觀察、勒戒之事由。

四、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2 年4 月12日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結果,呈MDMA陽性反應,有該中心102 年4 月30日尿液檢驗報告及尿液送驗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在卷可稽,其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 之 犯行,堪以認定。檢察官依上開條例第20條第1 項規定聲請觀察、勒戒,原審法院准其所請,將抗告人裁定送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執前揭情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黃建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毒抗字第68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