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04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4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宛儒
上列被告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 月26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 「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1 年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7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7 「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之記載係依據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判決附表一編號32被告該次犯行所處之有期徒刑而照錄,而該判決係記載為有期徒刑7 月,而原裁定附表編號7 「宣告刑」欄卻誤載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