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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04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王光照方百正邱明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4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宛儒

上列被告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 月26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 「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1 年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7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7 「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之記載係依據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判決附表一編號32被告該次犯行所處之有期徒刑而照錄,而該判決係記載為有期徒刑7 月,而原裁定附表編號7 「宣告刑」欄卻誤載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邱明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048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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