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8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姜進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進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壹拾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捌年。
理由
受刑人姜進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壹拾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聲請書一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6頁),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