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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6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蕭權閔廖建瑜吳進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明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明志因竊盜等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翁明志因竊盜等3 罪,經本院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翁明志同意檢察官就其中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等罪,向法院聲請合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進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66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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