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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蕭權閔廖建瑜吳進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群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群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謝群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進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56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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