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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張意聰蔡國卿陳銘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方正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正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方正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案件之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自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陳銘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華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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