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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莊秋桃田平安黃壽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18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吳侑麟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86號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6日確定判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97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837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8729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侑麟提出本件刑事聲請再審狀,其並未在該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故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程序上有違規定,但此並非不得補正,先此敘明。

㈡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本件並非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再審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規定聲請再審,於法亦有不合,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黃壽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80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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