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2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8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柏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6日103 年度上訴字第826 號刑事裁定,及104 年8 月10日上午9 時30分行審判程序之傳票暨程序告知書,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查被告住所、居所、事務所及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所陳報之送達處所,因遷移不明,而無從送達,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