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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2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劉令祺林水城莊珮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8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柏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6日103 年度上訴字第826 號刑事裁定,及104 年8 月10日上午9 時30分行審判程序之傳票暨程序告知書,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查被告住所、居所、事務所及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所陳報之送達處所,因遷移不明,而無從送達,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令祺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莊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英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2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