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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4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凃裕斗簡志瑩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7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佳昇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009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5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佳昇經原審以其已坦承自白認罪犯加重竊盜罪2 次,而判處有期徒刑8 月、8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後,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於同年11月3 日補提上訴理由狀,惟其上訴理由僅空言翻異否認竊盜,而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劉佳昇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4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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