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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李炫德徐美麗黃蕙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威伸
選任辯護人

      奚淑芳律師

      張雯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威伸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威伸(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其犯刑法第216 條、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三人以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共4 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1月。且前因不能安全駕駛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後,即拒不到案,嗣經檢察官通緝始到案(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故其犯本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經本院於105年3月25日延長羈押2月1次,茲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5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黃蕙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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