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5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7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柏暐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839 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16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處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9 月仍失之過苛,猶嫌過重,請准酌減其刑等語。
二、經查原審以被告就被訴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簡式審判程序中因檢察官之聲請改依協商程序當庭宣示判決,被告即上訴人同意協商並由原審指定公設辯護人協助,協商結果達成上訴人願受有期徒刑9 月之合意,並表明該協商合意出於自由意志,且知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2 、4 、6 、7 款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外,不得上訴。此有原審104年7 月7 日審理筆錄及原審104 年審訴字第839 號宣告判決筆錄附卷可稽。
三、本件上訴人僅以量刑猶嫌過重為由提起上訴,顯然於原審協商判決後,並無上開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其上訴乃法律上不應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455 條之10第1 項前段,其上訴有同法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應由本院以被告上訴不合法,並依同法第372 條、第455 條之11第1 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