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交聲字第2號

聲請指定管轄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曾永宗任森銓陳松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吳庚融

上列聲請人就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以數法院就其案件於管轄權有爭議云云為由,援引刑事訴訟法第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管轄法院(同狀聲請再審及指定公設辯護人部分,另依法函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茲因聲請人就其住所所在,既於聲請狀當事人欄中陳報為「高雄市路○區○○里○○路000 號」,依法院組織法第7 條、第8 條規定,及司法院80年7 月1 日(80)院台廳四字第4773號、100 年1 月4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公告意旨,原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向無疑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管轄,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交聲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指定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