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威伸
- 選任辯護人
奚淑芳律師
張雯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威伸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威伸(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其犯刑法第216 條、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三人以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共4 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1月。且前因不能安全駕駛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後,即拒不到案,嗣經檢察官通緝始到案(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故其犯本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經本院於105年3月25日延長羈押2月1次,茲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5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