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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曾永宗任森銓李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慶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慶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朱慶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朱慶豐業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6 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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